通知
春節放假通知:我公司定於2026年2月7號最後一天接單, 7號最後一天送貨。注意(湛江陽江汕頭地區,最後送貨時間為2月7號)。7號下的單,年後28號送貨。年後正式開工時間2月26日。恭祝您新春快樂,生意興隆,龍馬精神,萬事勝意。
(1996年9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號公布 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第一次修訂 200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5號第二次修訂 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印製管理,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分別簡稱《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印刷、印染、製版、刻字、織字、曬蝕、印鐵、鑄模、衝壓、燙印、貼花等方式製作商標標識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商標印製委托人委托商標印製單位印製商標的,應當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營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第四條 商標印製委托人委托印製注冊商標的,應當出示《商標注冊證》,並另行提供一份複印件。
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被許可人需印製商標的,還應當出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並提供一份複印件;商標注冊人單獨授權被許可人印製商標的,還應當出示授權書並提供一份複印件。
第五條 委托印製注冊商標的,商標印製委托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及商標圖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製的商標樣稿應當與《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圖樣相同;
(二)被許可人印製商標標識的,應有明確的授權書,或其所提供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含有許可人允許其印製商標標識的內容;
(三)被許可人的商標標識樣稿應當標明被許可人的企業名稱和地址;其注冊標記的使用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委托印製未注冊商標的,商標印製委托人提供的商標圖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製的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
(二)所印製的商標不得標注“注冊商標”字樣或者使用注冊標記。
第七條 商標印製單位應當對商標印製委托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進行核查。
商標印製委托人未提供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規定的證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製的商標標識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商標印製單位不得承接印製。
第八條 商標印製單位承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商標印製業務的,商標印製業務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載明商標印製委托人所提供的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中的圖樣應當由商標印製單位業務主管人員加蓋騎縫章。
商標標識印製完畢,商標印製單位應當在15天內提取標識樣品,連同《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商標注冊證》複印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複印件、商標印製授權書複印件等一並造冊存檔。
第九條 商標印製單位應當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製度,商標標識出入庫應當登記台帳。廢次標識應當集中進行銷毀,不得流入社會。
第十條 商標印製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台帳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為兩年。
第十一條 商(shang)標(biao)印(yin)製(zhi)單(dan)位(wei)違(wei)反(fan)本(ben)辦(ban)法(fa)第(di)七(qi)條(tiao)至(zhi)第(di)十(shi)條(tiao)規(gui)定(ding)的(de),由(you)所(suo)在(zai)地(d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責(ze)令(ling)其(qi)限(xian)期(qi)改(gai)正(zheng),並(bing)視(shi)其(qi)情(qing)節(jie)予(yu)以(yi)警(jing)告(gao),處(chu)以(yi)非(fei)法(fa)所(suo)得(de)額(e)三(san)倍(bei)以(yi)下(xia)的(de)罰(fa)款(kuan),但(dan)最(zui)高(gao)不(bu)超(chao)過(guo)三(san)萬(wan)元(yuan),沒(mei)有(you)違(wei)法(fa)所(suo)得(de)的(de),可(ke)以(yi)處(chu)以(yi)一(yi)萬(wan)元(yuan)以(yi)下(xia)的(de)罰(fa)款(kuan)。
第十二條 擅自設立商標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商標印刷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商標印製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承接印製業務,且印製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屬於《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所述的商標侵權行為,由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商標印製單位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商標印製”是指印刷、製作商標標識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商標標識”是指與商品配套一同進入流通領域的帶有商標的有形載體,包括注冊商標標識和未注冊商標標識。
本辦法所稱“商標印製委托人”是指要求印製商標標識的商標注冊人、未注冊商標使用人、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其他商標使用人。
本辦法所稱“商標印製單位”是指依法登記從事商標印製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本辦法所稱《商標注冊證》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所發的有關變更、續展、轉讓等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9月5日發布的《商標印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來源:市場監管總局